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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展示 - 民事案例  

交通肇事致老外受伤 赴港医疗获法院认同


 

 从加拿大来沪工作的邓开普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因上海某停车公司驾驶员驾驶同方向的车辆突然紧急刹车,导致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邓开普规避不及倒地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责。而受伤的邓开普在沪暂时作了处置后,飞赴香港进行医治,事后肇事车辆单位及保险公司均对邓开普在香港治疗费用表示不予认同,邓开普将赔偿纠纷诉至法院,提出了总计22.3万余元的各类赔偿费用。22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邓开普在香港治疗费用的诉求属合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由停车公司赔偿各类费用余款76507.72元。

  2009125日中午12时许,停车公司刘某驾驶一辆中型专项作业车沿奉贤路东西向行驶,适逢41岁的邓开普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至江宁路路口150米处,因刘某为避让行人采取制动措施,双方车辆并未发生碰撞,但造成邓开普倒地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违反单行道禁行标志违章行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刘某在询问笔录中对违章驾驶的事实无异议。刘某系停车公司驾驶员,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所驾驶的车辆已经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经鉴定邓开普因该起事故至左肱骨外科颈粉碎骨折,构成了十级伤残。鉴定机构建议治疗休息期为150天至180天,护理期、营养期均为60天。事故发生后,邓开普先在沪上两家三甲医院治疗。后于2009129日至2010616日,邓开普先后至香港ST.TERESA(圣德肋撒)等当地多家医院、康复中心接受治疗检查,期间产生诊疗费、机票费、住所费等费用达近10万元港币。

  20108月上旬,邓开普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称,自己被刘某交通事故所导致受伤,且肇事车辆已经保险公司强制保险,要求肇事单位停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香港住所费、餐饮费、营养费、律师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总计人民币22.38万余元。其中治疗费6.5万余元、赴香港机票及香港交通费2.4万余元、误工费为6万元、残疾赔偿金5.76万余元为赔偿中的大头费用。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无异议,认为邓开普也有过错,不应由停车公司一方承担。因邓开普伤情在大陆地区完全可治愈,无需前往香港治疗,故对邓开普医疗费中在香港发生的部分不予认可;对前往香港的相关交通费、住所费、餐饮费均不予认可,针对邓开普的误工费标准认为举证不力,故不承认邓开普的部分诉请。

  停车公司也辩称,司机刘某违章与邓开普的伤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针对赔偿问题亦认同保险公司的意见,不应由自己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以碰撞为前提。从事故记录看事发道路为机非混合道路,刘某明知存在禁行标志下依然驶入,应预见到与其同时使用该车道包含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事发道路为单行道,东西方向本不应有机动车行驶,刘某的违章驾驶是邓开普所无法预见的。邓开普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发现前方机动车刹车,为避免车辆碰撞只能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这两项措施均可能造成开电动车邓开普突然刹车,而失去平衡倒地受伤。此外,根据交警部门认定书,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与邓开普受伤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停车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涉及邓开普赴香港治疗的费用,法院认为,只要在不是恶意增加医疗费用的前提下,伤者有权选择其信赖的医疗机构和治疗方案。审理中,据法院向本市医疗机构了解后知悉,若邓开普在上海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可能产生的费用将大于邓开普在香港就医产生的费用,故邓开普选择去香港接受治疗并未恶意增加医疗费。法院还认为,邓开普主张前往香港的机票与两地交通费以及在香港发生的住所费、餐饮费,这些发生在香港的费用均系邓开普自行择医的结果,并非必要的开销,现除保险公司和停车公司一致同意承担的500元上海交通费用外,其余费用法院均不予支持。法院结合邓开普的伤情,酌情认定了邓开普的误工费损失、休息期限、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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